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本事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成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是本是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主管部门。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管辖范围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业务上受市建管办领导。
第五条进行建议装饰装修的,房屋所有人或者是用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房屋所有人或这是用人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凡涉及拆改主体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外,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安全实用性进行审定。审定合格的,有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房屋装饰装修核准书》。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第七条范本使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凡未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 第八条未取的《房屋装饰装修核准书》或者超越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方案审定范围私自进行拆、改结构的施工,一经发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申请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20万元;
(三)配备相应的工程欲决算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包括结构工程技术人员)、设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及固定的施工队伍。
第十条市建筑装饰协会家庭装饰委员会协助市建设委员会,受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审批推荐工作。
第十一条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中的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人员,应当持有有关部门办法的技能等级证书。
凡未取得技能等级证书的,应当到有关部门认可的技能培训点参加统一培训和考核,取得技能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作。
第十二条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采用的装饰材料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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