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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08-4-21 08:31 | 作者: chumaogao | 查看: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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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过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详见http://www.law110.com/lawserve/guihua/1800063.htm)(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3、根据法律,你有权要求其改建建议采取以下方法:
1)协商
2)协商不成可以进行法律诉讼,既可以要求(在未建造前)改建,也可要求经济赔偿能够。
3)如果该房已经竣工或已经施工建议请求经济赔偿。
参考资料:http://lw-qingrui.blo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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